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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有关执

  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招标办:

  为全面贯彻执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文件,正确理解和执行《评标办法》,现对有关执行问题,解释如下:

  一、《评标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中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及调整问题,按以下解释执行: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是:

  1、未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2、未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

  3、措施费用未按规定计算;

  4、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其他项目费用;

  5、未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相关费用;

  6、未按规定的费率计取相关费用。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的调整: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在±1%(含)范围内的属正常编制误差。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编制机构核对后,编制误差在±1%(含)范围内的,不予调整;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编制机构核对后,编制误差超过±1%的,应全部予以调整。

  开标前经核对编制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编制机构应修正招标控制价,并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中标后经核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超过±1%的,且直接影响中标人投标报价的,中标人或招标人应调整中标价,同时双方签订调整合同价的补充协议,并将调整误差的相关资料及调整合同价后的补充协议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中标人或招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提出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二、对《评标办法》第七条“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的解释:

  (一)本条款中的招标人是指建设单位,中标人是指施工承包单位。

  (二)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应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组成,对须分包的工程依法组织招标,依法确定分包单位。

  (三)括号中招标人供料除外是指:招标人为设备、材料生产单位的,或招标人为设备、材料生产单位债权人且双方签订了以货抵债协议的,且设备、材料的各项指标满足项目要求,招标人可直接供应设备或材料。

  非上述情况,招标人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中列出的甲供设备、材料等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招标人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组成发包人,依法组织招标,依法确定供货商。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五)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供货商的招投标活动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属二次招标的,招投标方只交纳场地使用费。

  (六)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供货商的招投标活动应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包人应按规定将依法分包的招投标资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三、《评标办法》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后审一律实行合格制,资格后审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投标人资格标应单独密封,开标时先开资格标……”。采用资格后审招标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资格送审表》应密封在投标人资格标内,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不包括本表,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技术标相关内容时应与《投标资格送审表》对照。

  四、《评标办法》附件一“合理低价法”第一条第(六)项第1点的9家以内开标顺序在实施过程中,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3家至9家时,按投标报价竞争方式确定合理低价(D)值后,当大于或等于合理低价(D)值的投标报价只有一家或二家的情况时,为防止流标,则直接重新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确定合理低价(D1)值,并将等于合理低价(D1)值报价排序第一。其他大于重新确定的合理低价(D1)值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

  五、《评标办法》附件一“合理低价法”第一条第(六)项第2点中的第(5)小点“技术标评审结束,投标报价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含)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技术标评审竞争失败,退场。不得再补充进入商务标评审。”的规定,仅适用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情形,在合理低价(D)值确定后,经技术标、商务标的评审,正常产生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当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后全部出现废标等可能造成流标情况时,有关实施方法解释如下,并遵照执行:

  (一)递交投标文件在九家及以下的,重新确定新合理低价(D1)值后,均应将等于或大于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进行排序(废标除外),评标委员会对重新排序的投标报价再进行评审,重新参与竞争、排序和评审仅限重复一次。

  (二)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的,当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出现废标,且(D)值以上和以下合理竞争投标报价不足三家(废标除外),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三)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的,当技术标评审时技术标合格人不足三家或大于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出现废标,且(D)值以上和以下合理竞争投标报价剩余投标人在三家及以上(废标除外),为防止流标,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办法》附件一“合理低价法”第五条第(三)项第2点的规定,随机重新确定合理低价(D1)值,重新排序和评审。合理竞争报价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均可重新参与竞争(废标除外),重新排序和评审程序如下:

  招标人首先对合理竞争报价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废标除外)进行编号,按规定重新确定新合理低价(D1)值后,将等于或大于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进行排序,并将前7名(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名)确定为重新参加技术标评审的入围投标人。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的为技术标入围评审候补人。排序在第16名(含)以后的其余投标人本阶段竞争失败,退场。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重新排序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重新参与竞争、排序和评审仅限重复一次(废标除外)。

  (四)在执行《评标办法》附件一“合理低价法”第五条第(三)项第2点中的第(2)和第(3)小点时,当所有合理竞争报价均大于(D)值[或符合第(3)小点情形,合理竞争报价只有一家小于(D)值],技术标评审合格,且商务标评审全部出现废标的极端情况下,重新确定新合理低价(D1)值时,属第(2)小点情形的,应将原去掉两个最高和一个最低的合理竞争报价调整为去掉三个最高投标报价后再随机编号;属第(3)小点情形的,应将原去掉两个最高和两个最低的合理竞争报价调整为去掉四个最高投标报价后再随机编号。

  (五)合理低价法中的“(D)值以上”均包含(D)值本身。

  六、《评标办法》附件一“合理低价法”中取费类别调整系数α的确定:当招标工程项目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无类别划分时,取费类别调整系数α值均按一类工程的系数α值取值。

  七、《评标办法》附件三“报价承诺法(试行)”第二条第(六)项第3点“开启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前三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一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合格,公布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时,第四名至第九名依次补充进入第三名评审,再在剩余编号中随机抽取其中1个编号第九名并候补参与评标。”的候补排序,在实施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当排序前九名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出现废标只剩三家时,启动候补随机抽取程序,一次性随机抽取剩余编号中的6个编号,并按抽取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既第一次候补随机抽取的为第九名并前移排序到第四名,第二次候补随机抽取的为第九名再前移排序到第五名,以此类推。第二次重新抽取进入评审排序投标人再次出现废标只剩三家等情况时,再重复随机抽取六家依序进入排序和评审,以此类推,直至所有投标人抽完为止。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